从“一楼缴纳电梯费”看物业管理
作者: 颜悦
对于一楼要不要缴电梯费的问题,现在争议颇多,很多人认为一楼的业主不使用电梯就不需要缴费,这有一定道理。但是《物权法》第72条规定,“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。”
换句话说,小高层的电梯是公共设施,其所有权归该幢楼的全体业主所有,一楼的业主不能因为放弃电梯使用权,而拒绝承担缴费的义务。考虑到一楼业主平时不使用电梯,扬州地区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缴费标准上也作了政策倾斜。《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》明确规定,带有电梯一楼的住户,其电梯运行费按照规定标准的80%缴纳。同时可知,只要全体业主同意,一楼住户也可以不缴电梯费。
通常业主所缴纳的电梯费包括电梯运行的电费、日常的维修、维护费用和年检费用等,这些费用并不进入物业公司账户,而是属于代收费用。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业主对建筑物公共设施具有最终处置权,既然电梯是该栋楼的全体业主所有,那么,如果该栋楼全体业主协商认为一楼住户不需要承担电梯费,那一楼的住户就可以不缴,但前提条件是,其他业主必须同意将原本由一楼分摊的费用承担过去。